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所属及分支机构较多; (四)经济活动复杂; (五)管理工作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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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