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一)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七)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