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