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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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