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