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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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