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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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