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六十二条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