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