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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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