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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