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