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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