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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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