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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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