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