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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