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