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