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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