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依据本规定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活动的实际进度,在监督计划确定的活动实施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