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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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