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