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相关人员的资格; (三)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八)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九)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