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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