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