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