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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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