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