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第三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