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