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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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