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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