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