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