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