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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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