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