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II级或者II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II级或者II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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