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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