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