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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