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许 可
第十四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 可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