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 可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 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