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 可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 可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