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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