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