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