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