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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