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中有突出或者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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