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第十八条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中有突出或者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