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