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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