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