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