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监督。 对必须使用林木良种的造林项目,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造林验收。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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