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推广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在推广林木良种时,推广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向造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林木良种的育苗、培育等配套技术。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