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推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前款规定之外的工程造林、其他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和国有林场造林,应当根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分别不同的树种核定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推广使用管理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前款规定之外的工程造林、其他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和国有林场造林,应当根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分别不同的树种核定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