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推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前款规定之外的工程造林、其他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和国有林场造林,应当根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分别不同的树种核定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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