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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