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