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