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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