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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