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四节 送达第五十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