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四节 送达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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